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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住剑阁县**乡**村**组居民点,务工农民,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其立案侦查,2019年1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期间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日没收保证金并责令具结悔过。2020年1月12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某现住剑阁县**乡**村**组居民点。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蔡某某在唐某某家饮用了二两多散装白酒,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唐某某前往**村购买螺丝,当车行驶至**迎路2公里700米处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由张某甲驾驶并搭乘张某乙的川******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匿名群众报案后,民警赶至现场调查,在调查该事故过程中发现蔡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因受伤无法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试,后民警依法在剑阁县人民医院请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蔡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豫川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剑阁县**乡**村**组居民点。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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