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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仕林街饮酒后驾驶皖******“吉普”小型轿车,行驶至呈贡区万溪冲村与信息产业园中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宿舍,联系电话:1865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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