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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2:5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DM****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丰镇市西滩至马家库联路段处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事发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9.4mg/100ml, 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的蔡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大队民警询问、讯问被告人过程采集同步录音录像制成光盘一张,电子卷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雪英

2020年228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62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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