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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于2008年5月29日、2010年1月4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行政处罚;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新市北路纺织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执法记录影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琪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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