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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4********,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路交叉口地段时被设卡盘查的交警查获,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志刚

检察官助理:吴瑕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5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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