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鄂DU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江珠高速北往南方向行驶至39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蔡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金璞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附卷、补充材料二页。
3. 《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帮助公函》复印件各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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