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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271972********,河南省中牟县人,汉族,市民,大专毕业,住洛阳市**路**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驾驶豫C*****号白色海马牌汽车沿**路到达宜阳,在返回途中行至滨河南路凝碧北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血样提取登记表;3、司法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适用缓刑,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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