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蔡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汉族,本科文化,洛宁县**镇人民政府**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河南省洛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与**路口时遇执勤民警设卡查酒驾后弃车逃离,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蔡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书证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武超 

检察官助理:焦亚军

2020年 9月 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