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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镇**居委会**大道三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H3U****号二轮摩托车从**镇**路由**往**酒店方向行驶,23时40分许,行驶至**镇**路**局对出路段时被怀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良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某能够如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丁杰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0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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