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生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2日14时13分,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来到东某某**镇**路6KM+500M(**大闸)附近时,东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五中队民警在此开展酒驾整治统一行动,蔡某某驾车逃跑,民警将其截停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6mg/100ml,后带至东某某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020年5月6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靖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住东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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