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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3********,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辽P****1小型轿车从兴城市和美佳园小区驶出,当其行驶至兴城市实验小学北侧200米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杰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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