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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怀某某**街**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8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0日5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粤****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怀某某怀城镇**路**路段实施左转弯时被后方驶来由李某新驾驶的粤****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蔡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8.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新血液中酒精浓度为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与李某新于2020年1月10日就车辆修复等费用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忠熙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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