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街**胡同**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街**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殿库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吉AP****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汽开区西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自立街口右转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永伶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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