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乌石镇雷州盐场大道6号马某某北区宿舍149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标哥”和被告人蔡某某纠集同案人刘某甲、翟某某、朱某某(已判决)等人一起组织卖淫女孙某某、李某某、严某某(未成年)等人在惠阳区**城区卖淫,该组织先安排卖淫女到**街道办事处**大道**房间后等待嫖客挑选,后安排嫖客在KTV方内挑选卖淫人员,与嫖客谈妥卖淫嫖娼价格并收取嫖资后让卖淫女带领嫖客到较为固定的场所进行性交易,并根据约定的分成比例将嫖资分成给卖淫女和介绍人。其中蔡某某负责纠集、招聘卖淫女,同案人刘某甲负责管理卖淫女,带嫖客挑选卖淫女、收取嫖资等,同案人翟某某负责寻找嫖客,同案人朱某某负责开房、望风、接待嫖客。2018年6月29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家乐迪KTV4楼总统房抓获刘某甲和卖淫女李某某、严某某,在**街道办事处**大道**酒店**房内抓获卖淫嫖娼人员,在惠阳区**大道先后抓获嫖娼人员陈某某、刘某乙、吴某某伟。2019年4月3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19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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