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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包庇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9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明知其丈夫何某甲无证驾驶粤K16****号牌轻型货车在信宜市白石镇白鸡村路段交通肇事导致邢某某受伤,仍在事故发生后去到现场为何某甲冒名顶替,向交警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直至交警部门经进一步侦查掌握其并非肇事司机的事实后,蔡某某才如实供认了其替何某甲顶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丙、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何某甲(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莹

检察官助理:林强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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