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110105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以涉嫌窝藏、包庇罪向本院提请逮捕,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3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丰台区**路被告人蔡某某经营的“玉港光彩歌厅”门前发生一起聚众斗殴事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事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多次要求参与斗殴的歌厅人员接受警方调查时不要讲实情,并威胁“说漏了自己扛”等,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阻碍,并导致多名涉案人员在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人肖某某、刘某某、迟某某、王某某、金某某、潘某某、司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兆光
2020年6月9日
附注: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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