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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7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巷**号(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巷**号**房)。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ztdiaoc********)从上家常某某(微信号:cb151********)等人处购买车辆信息后,加价出售给下家尹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薇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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