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0日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本院以涉嫌传播性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8年3月被确诊患有艾滋病。2019年12月19日,蔡某某在明知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与卖淫人员黄某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患有艾滋病仍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有法院
检察员:何涛涛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