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19〕80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72********,汉族,大专文化,泰兴市**服务所负责人,住本市**镇**居委会**中心组**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泰兴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王向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5月至8月间,多次介绍朱某某夫妇向泰兴市**局**主任张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促成张某某索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8600元,并促使张某某在朱某某逃避收监执行方面为朱某某谋取利益。被告人蔡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4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促成张某某收受朱某某贿赂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促成张某某索取朱某某贿赂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促成张某某索取朱某某贿赂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促成张某某收受朱某某贿赂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促成张某某索取冯某某(朱某某之妻)贿赂人民币10000元。
6.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促成张某某索取朱某某贿赂人民币2600元。
7.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蔡某某促成张某某索取朱某某贿赂人民币2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给冯某某,张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5000元给冯某某。泰兴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被告人蔡某某的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调取的《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兴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提取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泰兴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的OPPO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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