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连云港市**KTV大堂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连云港市海州区**村**队**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介绍李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88号全季酒店一房间内,以1200元价格向张某某卖淫;
2.2020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介绍李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88号全季酒店一房间内,以1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卖淫;
3.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介绍伏某甲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88号全季酒店一房间内,以1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卖淫。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案件查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伏某乙、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金建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1570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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