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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罪)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178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7********,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工作单位:沪东重机有限公司。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收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7时39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自己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妻王某某沿本区周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繁荣东路口遇绿灯以约为22公里的时速向西左转弯时,适逢被害人陈某乙(男,75周岁)遇绿灯沿路口西侧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通过该路口,因逆光行驶视线受阳光干扰,沪******小型普通客车正面与陈某乙相撞,造成陈某乙倒地受伤。被告人蔡某某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救护电话,其妻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被害人陈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3日死亡,沪******小型普通客车物损计人民币1,009元。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公安内网蔡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身份信息、户口簿,证实被告人蔡某某和被害人陈某乙以及被害人之妻谢某某、之子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2.公安机关110事件单登记表、关于“2020.08.01”交通事故的情况汇报、受案登记表,中国**有限公司1380163****手机号码通话详单,证实案发和被告人蔡某某到案的经过,该蔡有自首情节。

3.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证实被告人蔡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0mg/ml,排除其酒后驾车。

4.被告人蔡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内网蔡某某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公安内网车辆信息、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被告人蔡某某具有驾驶资格,涉案小型轿车所有者系蔡某某,保险情况正常。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状况。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视频资料调阅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和相关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案发地向西左转弯时撞倒了遇绿灯在人行横道线上步行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陈某乙,随即停车查看,同车人员——证人王某某打电话报警的事实经过。

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司鉴院【2020】*交鉴字第***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乙因交通事故于2020年8月3日17:29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9.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父陈某乙外出散步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3日死亡并证实其母亲名叫谢某某。

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部门涉案车辆交接凭证、交警部门涉案车辆领取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照片、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涉案沪******小型轿车物损人民币1,009元。

11.司鉴院【2020】交鉴字第1422号、1423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可以排除沪******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因机械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以及该小型轿车事发时的速度约为22公里每小时。

1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机动车遇绿灯左转弯未让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先行造成事故,被害人陈某乙无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人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13.人民调解协议书、保险理赔金到账明细、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在保险赔付金人民币44万元之外,另行赔偿了人民币6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蔡某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14.被告人蔡某某的数次供述,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进行了高额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旭峰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0163****;

2.侦查卷二册,证据光盘一张,补充证据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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