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900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部闽C*****号牌小型轿车从云平高速云霄火田收费站沿高速匝道往国道324线方向逆向行驶至匝道中段时,因驾驶措施不当,与对向由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一部闽E*****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局部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出警。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郭荣龙
检 察 官:黄文滨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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