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号,住十堰市张湾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5时53分许,被告人蔡某甲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驾驶鄂F****7号中型自卸货车,由十堰市房县大木厂镇高船村往十堰市张湾区西沟乡岳竹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张湾区**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溜车,将道路旁行人胡某某右下肢碾压,致胡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蔡某甲弃车逃离现场。2020年5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又返回事故现场。经认定:蔡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胡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胸腹部及右下肢多发复合伤后大量失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尤某某等人的证言;3. 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敏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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