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6时1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鄂H*****号轻型栏板货车(核载1800KG实载7700KG)沿26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山市曹武镇曹武村六组路段,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曹某甲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曹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放行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民事赔偿材料;2.证人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供述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怡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8694****);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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