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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固定工作。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有关证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08时27分,在开封市**路**村东**州杏线**号高压线杆西侧,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豫AW****名爵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被害人郭某甲驾驶的由东北向西南行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发脑疝形成而死亡。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郭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某拨打110报警,并把郭某甲送往医院抢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接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蔡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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