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13时18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粤LE****号小车从惠州市惠城区**镇**村沿**路、**路往**市场方向行驶,行至**学校对面市场路口左转弯时,由于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碾压到蹲在路口中间的被害人郭某甲,造成郭某甲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丁字路口左转弯时,没有充分注意路面动态,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乙作为郭某甲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郭某甲在没有监护人的带领下在道路上行走、并且在横过道路时蹲在路口中间停留玩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彬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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