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汉某某**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3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9日经汉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13日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汉某某****辅道路段,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汉某某*******对面辅道路段时,与在辅道内行走的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两人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某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蔡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5.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汉某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医院诊断证明、谅解书等;2.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鉴定意见书、血液检验报告等;3.被害人胡某某陈述;4.证人张某某、熊某某、增强证言;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丽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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