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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绥化市庆安县,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厢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2日

2020年6月19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铁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7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黑0****7号牌农用四轮拖拉机沿嘉临公路由铁力向圣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铁力市圣浪通村路3KM+800M急弯下坡路处时,由于车辆制动不良,蔡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翻入右侧路下沟内,造成拖拉机车斗内乘车人其妻子被害人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曹某某符合体位性窒息死亡;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认定: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在案发现场拦截路过的警车救助被害人,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证据清单

1.书证

侦破经过(√)

户籍证明(√)

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罪名认定

    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自首(√)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备    注

1.被告人蔡某某现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厢房;

2.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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