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绥化市庆安县,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厢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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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2019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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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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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铁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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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8月17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黑0****7号牌农用四轮拖拉机沿嘉临公路由铁力向圣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铁力市圣浪通村路3KM+800M急弯下坡路处时,由于车辆制动不良,蔡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翻入右侧路下沟内,造成拖拉机车斗内乘车人其妻子被害人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曹某某符合体位性窒息死亡;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认定: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在案发现场拦截路过的警车救助被害人,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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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侦破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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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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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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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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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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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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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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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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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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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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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蔡某某现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厢房; 2.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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