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现住迁安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6时许,在迁安市人民医院南门西侧红绿灯路口处,被告人蔡某某驾驶冀B5****号牌轿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王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住迁安市**家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