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群众,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川E8****号小型轿车从贵州省习水县往四川省合江县方向行驶,途径磨白线43公里300米(小地名官渡长嵌沟)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冲出道路左侧坠落到河里,造成被告人蔡某某及乘车人陈某某、姜某甲、姜某乙(未成年)、姜某丙(未成年)受伤,姜某乙经习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人蔡某某负全部责任,乘车人陈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川E8****号小型轿车(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姜某甲、姜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梅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898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