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场**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8时,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湘K**小型面包车,途径新化县圳上镇回水湾组地段时,碰撞到路上行人方某某,致使方某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1月25日死亡。蔡某某支付了方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并在方某某死后赔付了5万元丧葬费。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1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自首情节可以认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亦平

检察官助理:谢新宇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电话1517387****)。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