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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队**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沿南京市栖霞区靖安南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二一六”号电线杆附近路段时,撞倒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徐某某,造成徐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18时6分许,群众报警。被害人徐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后于同年9月21日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交警赶至现场查获被告人蔡某某。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技术认定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供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因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而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嘉菁

检察官助理   徐美玲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91304****);

2.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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