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场*坊*场庄*村**号,务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下午15时34分,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赣H6****号小型汽车,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人行横道地段时,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经过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碰撞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由胡某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以及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的欧某某,导致胡某某受伤、欧某某受伤、赣H6****汽车、两轮电瓶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欧某某最后经景德镇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3日5时许在家死亡。经鉴定,欧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颅脑、躯干、肢体严重损伤,最终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损伤为外伤主要作用,参与度为80%左右。经交警二大队事故认定书:在蔡某某与欧某某的事故中,蔡某某负全部责任,在与胡某某的事故中,蔡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6.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人行横道地段时,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经过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