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5月25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 月23 日早上,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赣C***** ”重型自卸货车沿徐某某进港大道往徐某某城北乡文丰园村方向行驶,于当日7时40 分许,途经G207线徐某某城北乡文丰园村路口路段处时,与由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碰,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徐某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车辆;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林家乐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查内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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