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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刑检诉〔2020〕20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7时25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北海AN7**号牌二轮电动车至海城区南珠大道七星桥路段时,没有充分注意观察前方的交通动态,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北海290**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与其倒地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某拨打120和110。救护车将被害人黄某某送至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黄某某于同年12月13日1时45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蔡某某于同年12月2日在北海市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四万七千元。

归案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娜

2020年7月20日

附:

1. 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 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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