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出生日期197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街尾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R66***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石岭村委会金钰工厂外仓往广清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金钰工厂外仓门口右转弯驶入道路时,与同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甲(案发时9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入所体检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2.证人王某乙、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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