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鹤壁市**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路**号楼**楼**,系农民。2019年10月31日,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9时35分许,张某某驾驶的冀E****9、冀E****挂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830KM+400m处时,后方刘某某驾驶的晋A****S号车、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的豫G****2号车依次尾随相撞,造成晋A****S号车驾驶员刘某某死亡,乘车人杨某某、卫某某受伤,三车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卫某某无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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