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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号**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蔡某甲驾驶辽B****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普区城八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23km+920m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姜某甲相撞,致车辆损坏,姜某甲受伤,姜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甲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血中乙醇含量0mg/100ml。经大连众森德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发生事故时辽B****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瞬时速度约为43km/h。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甲均无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蔡某甲拨打110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蔡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高瓦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1)普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收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调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乙、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速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昌昆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19年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56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材料及委托调查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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