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9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未察明车后情况,驾驶粤Y0****号小型面包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肯清风路三村西区十二巷对出路口由文海围工业区方向往石肯村委会方向倒车时,小型面包车尾部与沿清风路由文海围工业区方向往桂澜路方向步行的被害人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程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被害人程某某的家属赔付了人民币29万元,蔡某某已向被害人程某某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程某某的家属对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梁梓琦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安陆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363000****。
2. 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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