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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21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新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桥**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丹北镇界牌河东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该道路412号电线杆北侧路段时,撞上同方向步行的孟某某,造成孟某某受伤并经医治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驾车逃逸,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勘验、事故痕迹勘验记录;6.丹阳市公安局提取的事故现场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雅静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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