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悬挂粤AD****号牌(为其他车辆所属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白云区东凤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东凤南路554米路段时,遇邝某某推行自行车在前方同向行走,因蔡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其驾驶的车辆碰撞邝,造成邝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蔡某某随即弃车逃逸。经鉴定,邝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11月12日,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材料、赔偿及谅解协议、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车辆痕迹检验笔录;
5、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尸体检验书等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蔡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一思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二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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