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住台州市路桥区**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被告人蔡某某和微信昵称是“刚好”的人共同做提取公积金业务,因这项业务需要假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刚好”出面购买假证交被告人蔡某某,并派人和蔡某某一起协助他人提取公积金。被告人蔡某某和“刚好”共购买假不动产权证书3张:分别是以王某甲为名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NOD3300481****)、以王某乙为名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NOD3300488****)、以胡某某为名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NOD3307009****)。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利用假不动产权证书和假二手房购买贷款合同,协助王某甲成功提取公积金11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唐某某、伍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房产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
4.搜查笔录及照片;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凌敏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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