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蔡某某(自报),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42527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望**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士富,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某(自报),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区**村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居民**大道**号**花园**栋1402号),在东莞市**镇某某服装厂里面经营一家无名小卖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黎某某涉嫌赌博罪,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某2016年12月开始陆续帮被告人蔡某某收受外围六合彩下注的单据,通过买特码,生肖,平码的方式聚众赌博,至案发黎某某帮蔡某某收受外围六合彩约255期,收受六合彩投注流水总额278025元,从中获得提成约25000元。其中黎某某在第110期 外围六合彩共收受23人投注,投注总额4833元。
2019年9月24日21时10分,民警在东莞市**镇某某服装厂里面一家无名小卖铺内现场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参赌人员卢某某、郑某某,抓获当期是第110期外围六合彩。当场缴获第110期六合彩投注单共57张,往期六合彩投注单47张,用于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手机一台,赌资现金483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抓捕视频,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蔡某某、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黎某某无视国法,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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