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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9月23日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沙市岳某某**小区**栋**单元**楼。2016年8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11月9日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庄**村**组**号。2018年11月15日因开设赌场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10月25日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4年4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5年4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二日;2018年11月15日因开设赌场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10日、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某某自2017年7月以来在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栋**单元**楼经营电游赌博室,电游赌博室内设置一台8机位的“大蚂蚁”赌博游戏机和一台8机位的“海洋王国”赌博游戏机,并以每个月5000元的薪资聘用被告人黄某某负责上、下分、收银等服务。2018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又以每个月人民币5000元的薪资聘请被告人刘某某做服务员,负责赌场的上、下分、收银等服务。2018年3月份,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约定,以赌场盈利的20%分别作为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的分红,被告人蔡某某收取赌场盈利的60%,由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负责电游赌博室室的日常管理,为前来参与赌博的人员提供便利条件。至案发,该电游赌博室非法盈利四十余万元,被告人蔡某某在该电游赌博室内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在该电游赌博室内非法获利十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九万余元。

2018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该电游赌博室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以及正在该赌场内赌博的违法行为人徐某某、熊某某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2018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上述电游赌博室内查扣八人机位的“大蚂蚁”赌博机一台、八人机位的“海洋王国”赌博机一台、语音消费机一台、VIP会员卡十四张。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德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8月22日

附:

1_、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四册;

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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