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219**********,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3日经宜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在明知某雪糕是某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获取巨额利润,被告人蔡某某通过他人提供假冒该品牌内包装袋、包装箱和配方,在河南某市找到专门生产雪糕的被告人高某某,双方达成协议以每件35-36 元的价格包工包料(不包包装)的方式,在被告人高某某位于该市的某食品有限公司工厂内大量生产假冒的某品牌雪糕。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某共支付被告人高某某货款3044600元。
之后,被告人蔡某某通过武某某,以每件55 元的价格将该雪糕卖给做冷饮批发的广西人李某某,由李某某通过其销售网络加价卖往江西宜春、广东中山、贵州遵义和广西贺州等全国多地。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武某某共销售假冒的某雪糕5万余件,销售金额为2733731元。被告人蔡某某另通过童某某销售假冒的某雪糕1万余件,销售金额为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未经某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容
2019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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