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松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城**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街**号**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城**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福建省福清市**商都**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华府**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区**号**梯**单元)。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城**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区**号**梯**单元。被告人赵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卜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5********,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华府**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区**号**梯**单元)。被告人卜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卜某乙,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7********,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府**幢**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卜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2********,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城**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
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赵某甲二人合作成立工作室,由蔡某某出资购买了“通宝娱乐”APP代理的账户,赵某甲出资在福建省福清市**城**幢**室租赁房屋并购买了手机、电脑、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微信账号等作案工具,工作室由赵某甲负责经营,并口头约定获得利润与蔡某某六四分成,赵某甲占60%,蔡某某占40%。赵某甲将工作室内所使用的微信账号挂在“通宝娱乐”APP充值页面平台上,赌客通过登录“通宝娱乐”APP充值页面添加赵某甲工作室内的微信号为好友。赵某甲会将赌客拉入一个临时组建的群内,赌客通过发红包等方式进行充值,充值比例为:1元钱兑换1个金币。充值后赌客就可以在“通宝娱乐”APP上以“斗牛”等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12月左右,赵某甲招募卜某甲到其工作室内进行工作,给赌客进行在线充值,每月约定5000元的工资报酬。家住滁州市琅琊区百合花园的证人许某某自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内向赵某甲工作室使用的“zhaoxiansh****”、“Zgy94318****”等微信号上进行充值,后在“通宝娱乐”APP上进行赌博。2020年2月份左右,该“通宝娱乐”APP代理工作室关闭。
2019年12月,蔡某某、陈某乙、陈某甲三人共同出资,购置了“850棋牌”代理账号、手机、电脑、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号等作案工具,后在福建省福清市**城**期**幢**室组建了“850棋牌”代理工作室,其中蔡某某占股60%,陈某乙占股25%,陈某甲占股15%。该工作室由蔡某某、陈某甲二人具体参与经营、管理,陈某乙不参与工作室经营,只到月领取分红。同时蔡某某等人招募赵某乙为客服人员,负责给赌客进行上分、下分工作,约定月工资15000元,2020年6月7日招募施某某为客服人员,负责给赌客进行上分、下分的工作,约定月工资5000元。为了获取稳定的赌客资源,蔡某某等人在平台内利用“挂榜”的方式为其工作室进行推广,赌客通过“850棋牌”赌博软件内榜单上的微信号添加工作室内的微信号为好友。该工作室向“850棋牌”平台以6400元兑换1亿欢乐豆的价格购买“850棋牌”的赌博筹码“欢乐豆”,再以1元兑换15300个欢乐豆的比例出售给赌客,以微信群红包、支付宝红包转账、淘宝红包等方式进行收款,赌客兑换欢乐豆后在“850棋牌”平台可以以“斗牛”、“捕鱼”、“九线拉王”、“水浒传”等玩法进行赌博。同时,该工作室还向赌客以15800欢乐豆兑换1元的价格向赌客回收欢乐豆,并以1亿欢乐豆兑换6400元的比例将结余的欢乐豆通过平台后台卖给其他代理工作室。该工作室自开设以来至2020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前,一直为“850棋牌”平台与赌客提供赌资结算服务,从中赚取差价和平台奖励。
2020年4月,由蔡某某、陈某乙、陈某甲三人共同出资,在福建省福清市**府**幢**室组建了第二家“850棋牌”工作室。该工作室由赵某甲具体负责经营。蔡某某购买了“850棋牌”代理账号提供给该工作室使用,赵某甲购买了手机、电脑、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作案工具,招募卜某甲、卜某乙为客服人员,为赌客进行上分、下分工作,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在该工作室,由蔡某某占股60%,陈某甲占股10%,陈某乙占股15%,赵某甲占股10%。该工作室经营、盈利模式与中联城“850棋牌”工作室一致,至2020年6月13日,该工作室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蔡某某、赵某甲经营的恒大城“通宝娱乐”代理工作室所使用的微信、支付宝收款账号累计进账赌资达9682685.12元,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卜某甲工作期间,该工作室累计进账赌资达6023397.62元;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3日,由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投资,蔡某某、陈某甲、赵某乙三人参与经营的中联城“850棋牌”代理工作室所使用的微信、支付宝收款账号累计进账赌资达30731762.31元,其中在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13日施某某参与工作室经营期间,该工作室累计进账赌资达1742595.07元;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13日,由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出资,赵某甲负责管理,卜某甲全程参与经营的金辉华府“850棋牌”代理工作室所使用的微信、支付宝收款账号累计进账赌资达6863638.31元,其中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13日卜某乙工作期间,该工作室累积进账赌资达6091469.56元。
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卜某甲、卜某乙、施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蔡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及“850棋牌”代理工作室的保证金700000元,陈某乙退缴违法所得105000元,卜某甲退缴违法所得25000元,卜某乙退缴违法所得76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业务凭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卜某甲、卜某乙、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卜某甲、卜某乙、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卜某甲、卜某乙、施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八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赵某乙、卜某甲、卜某乙、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亚
检察官助理:张云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卜某甲、卜某乙、施某某现被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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