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浠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浠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浠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浠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系浠水县护秋狩猎队队员,每年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地区、期限承担一定种类、数量的猎捕活动。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携带猎枪由浠水县**镇**村至**村沿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浠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被告人陈某某超越狩猎证范围猎捕的两只野鸡、一只野鸭、十五只斑鸠;被告人蔡某某超越狩猎证范围猎捕的两只野鸡、十四只斑鸠。经浠水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辨认,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猎捕的29只斑鸠死体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颈斑鸠;4只野鸡死体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东环颈雉;1只野鸭死体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豆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狩猎证、审批意见、护秋队队员名单、照片说明、照片、通告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占国新、翟某某的证言;3.关于鉴定野生动物的报告;4.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人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均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浠水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浠水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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