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3********,汉族,文盲,泵站看护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小区**幢**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雨勇,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住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薛雨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薛雨勇、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2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薛雨勇、陈某某,使用工具汽车吊,盗窃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榆河专用车道工地的钢材、工程机械等物品共计2起,合计价值人民币6094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薛雨勇、陈某某二人驾驶陈某某所有的号牌为苏JV****的红色汽车吊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榆河专用车道工地,伙同被告人蔡某某,采取由陈某某驾驶车辆吊机,薛雨勇、蔡某某扣绳的方式盗窃该工地的螺纹钢7.134吨、盘钢2吨,共计价值人民币34095.8元。后被告人薛雨勇、陈某某二人将盗窃所得的钢材销售至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李某某开设的建筑材料仓库,得赃款26000元。被告人薛雨勇、陈某某二人各分得赃款10000元,被告人蔡某某分得赃款6000元。
2.2019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薛雨勇、陈某某二人驾驶陈某某所有的号牌为苏JV****的红色汽车吊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榆河专用车道工地,伙同被告人蔡某某,采取由陈某某驾驶车辆吊机,薛雨勇、蔡某某扣绳的方式盗窃该工地的废旧钢筋4.225吨,价值人民币8450元,并盗窃该工地存放的1.8米直径钻头1只、1.5米直径钻头1只、1.2米直径打捞筒1只,价值人民币18400元。后被告人薛雨勇、陈某某二人将盗窃所得物品销售至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严某某开设的废品收购门市,得赃款14150元。被告人薛雨勇分得赃款6100元,陈某某分得赃款5550元,蔡某某分得赃款2500元。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其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薛雨勇于2019年5月1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拒不认罪,已退赔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其人民币31650元(含薛雨勇的16100元)。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的盘钢等物证;
2.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提取的销货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薛雨勇、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薛雨勇、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薛雨勇、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薛雨勇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住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款物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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