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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0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号,2019年12月27日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被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四支队八大队罚款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0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小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与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彭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组织15人承包蔡某某的车从贵州省怀仁市去往成都市,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与陈某乙约定2019年12月18日由陈某乙组织4人乘坐蔡某某的车从贵州省怀仁市去往成都市,包车费用共计3500元由所有乘客分摊。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受被告人蔡某某安排,驾驶蔡某某名下的贵A*****号核载9人的非营运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于当日5时许先后在贵州省怀仁市解放广场附近、怀仁市银水收费站搭载彭某某、陈某丙等乘客19人,沿遵赤、蓉遵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同日10时10分,当行驶至蓉遵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查,贵A*****号客车的9座座椅被改装为14座,车内安放有7个小板凳。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蔡某某、陈某甲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沁延

2020121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仁怀市**小区**楼。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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