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3********,羌族,大专文化,原系成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附**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2020年1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阳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成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成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成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颜某某,曾用名汤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9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成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家园**栋**单元附**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成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成都**房地产营销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8********,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成都**房地产营销置业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成都**房地产营销置业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街*号**单元**楼**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9********,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成都**房地产营销置业有限公司置业顾问,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阳某某、曾某某、胡某某、颜某某、樊某某、周某某、甘某某、郑某甲、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9日两次将该案退回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8日该局补查后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阳某某、曾某某、胡某某、颜某某、樊某某原系成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员工,蔡某某为销售经理,其余人员为置业顾问;被告人周某某、甘某某、郑某甲、罗某某原系成都**房地产营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员工,周某某为销售经理, 其余人员为置业顾问。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分别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委托两家公司代理销售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项目楼盘,在该项目部分公寓及住宅的销售过程中,丙公司现场销售经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将待出售的部分房源捂盘,授意两家销售经理蔡某某、周某某额外收取购房款以外的现金销售捂盘房源,并承诺给予高额分成。蔡某某、周某某又授意各自的置业顾问联系有购房意愿的客户,以有关系户退出的房源为由,需额外收取购房款以外的人民币3万至15万不等数额的现金且不开具发票和收据的方式进行销售,并向置业顾问承诺可获得收取现金款项20%的高额分成。
被告人阳某某等置业顾问为获取高额分成,便以他人购买后退房、关系户或内部员工转让、工程抵押房等为由,要求购房人额外交付人民币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现金才能购买房屋,大肆索取购房款以外的钱财。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的销售团队向购房人共计索取现金人民币202.3万元。其中,被告人阳某某向龙某某等10名购房人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67万元;被告人曾某某向罗某某等4名购房人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36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向王某某等4名购房人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31万元;被告人颜某某向韩某某等2名购房人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被告人樊某某向购房人贾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5万元;杨某甲、陈某某、彭某某(均另处)分别向黄某某等10名购房人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47.3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的销售团队向购房人共计索取现金人民币178.1万元。其中,被告人甘某某向汪某某等4名购房人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26万元;被告人郑某某向张某某等4名购房人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46.1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向邓某某、李某某两名购房人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20万元;王某甲、罗某甲、牛某某、宋某某(均另处)向高某某等11名购房人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86万元。
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将以上索取的现金按照约定分给置业顾问20%,二人分别获得索取现金15%的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阳某某、曾某某、胡某某、颜某某、樊某某、周某某、甘某某、郑某甲、罗某某伙同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阳某某、曾某某、胡某某、颜某某、樊某某、甘某某、郑某甲、罗某某涉案数额较大,十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红卫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阳某某、胡某某、樊某某、周某某、甘某某、郑某甲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1383124****;被告人曾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1871544****;被告人颜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1891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随案移送退赃清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